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组织。

爆破员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考核发证。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