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开采放射性矿物或者含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二)留矿法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三)严格管理污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