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包括个体采矿和矿山建设施工单位,下同),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设施、作业场所、安全检测仪器和主要生产系统的定期检测、检验制度。不具有检测、检验能力的,应当聘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单位的资格认证,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