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为档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条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