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圈划、涂改、描摹、伪造、丢失及损毁,不得擅自复制。利用珍贵档案,原则上只提供其缩微品或复制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