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各单位应当选配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