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重大事项应当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