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重大事项应当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