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隆林各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