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自治县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占自治县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加强民族干部交流和县乡干部交流,有计划地选送和推荐少数民族干部到外地学习,到上级部门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任职。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