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外,由自治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的倾斜照顾。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