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境内的水资源,实行水生态保护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加强人畜饮水工程建设,确保人畜饮水安全。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政策规定上缴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