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依法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境内的水资源,实行水生态保护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县加强人畜饮水工程建设,确保人畜饮水安全。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政策规定上缴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