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按照商品林、公益林并重原则,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优化林业结构,从严保护水源林,采取措施加快林业发展。

自治县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因灾砍伐和中、幼林抚育间伐木材,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由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自治县享受留存比例高于非自治县和自治区集中部分安排使用时适当倾斜的照顾。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