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由省水文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管理的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