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由省水文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列入国家管理的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