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监测作业以外的船只、车辆应当减速行驶,注意避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