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龙川江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龙川江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