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龙川江已建成的水电站、小(一)型以上水库、中型以上河闸等水工程,应当保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和水库合理水位,在汛期和抗旱期间应当服从龙川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水工程,禁止擅自减少下泄的生态流量。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