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