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年;开采小型规模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开采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设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