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