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维修活动,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