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建设监察人员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