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