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