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镇)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