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单位应当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按照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会计报表。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