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