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