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