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水土保持设施、种植的林草、试验场地和其它治理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侵占和破坏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