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烧砖瓦、挖(种)药材、养蚕、伐木耳段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