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第十九条已废止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生产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其生产建设者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