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应当按林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集体和个人采伐自有林木,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