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部分、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耕地开垦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开垦土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