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一般应当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他行业,应当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