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一)宅基地面积已达最高限额标准的;(二)出卖、赠与、出租、出借原有住宅的;(三)不合理分户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