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宗教团体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班、教义班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占卜、算命、看相、求签、驱鬼治病等活动的;

(三)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募捐、化缘、筹资等活动的;

(四)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设功德箱、奉献箱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