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重建、迁移、拆除寺观教堂,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