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重建、迁移、拆除寺观教堂,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