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