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拟定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制定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四)协调解决资源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培训、推广、表彰等工作。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和产品进行认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