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企业应当积极运用余热、余压回收技术,提高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