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开展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综合利用设施。自身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