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第二节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时,应当对出售者进行审核登记,并按月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资料。本条例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产生的废旧金属。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