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