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私分、侵占、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