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