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办学校未经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收益纳入统一管理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