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合格的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用教师、职员,应当依法订立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人事争议的,参照公办学校人事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