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