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