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落实资金,制定本级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按规定用于种粮直接补贴、政府储备粮利息费用开支和轮换差价补贴、粮食政策性挂账核销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