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的政府储备粮储备,并根据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规定和品质变化情况按时或者定期进行轮换更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